輕鬆搞懂少年法庭運作

 

一、貼心提問:什麼是少年事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人;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 
 

二、貼心提問: 從《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請問12歲以下的國小學生如果犯錯,又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在修正前,12歲以下的兒童觸犯刑則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但是109年6月19日刪除這個規定。因此未滿12歲兒童全面除罪化,兒童未來犯下刑案,將不再送進法院,而警察機關一旦接獲報案,行為人若是未滿12歲的兒童,則應通知學校及家長前來處理,不得進入司法程序。 
 
(二)目前我們的規定,未滿12歲的兒童犯罪走進法院將成為歷史,不再受到法官訓誡、裁定感化教育等處遇,為了避免漏接,行政院也訂定「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規範教育、社政、警政體系應如何接手,強化行政功能。 
 
(三)日前有新聞報導,國小六年級學生用球棒打老師,老師報警而警察將小學生帶回警局作筆錄,移送少年法庭,這個學生應該已經年滿12歲,因此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審理。 
 

三、貼心提問:少年法庭中,一定會有「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請問是這些人法官嗎?  

(一)少年調查官不是法官,而是負責調查保護工作的人員。因為少年法庭的調查,主要是針對未滿18歲非行少年進行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育保護曝險少年、導正其行為及預防犯罪。 
 
(二)以前我們會聽到的「少年觀護人」,現在依法而改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 
 

四、貼心提問:請問「少年調查官」的工作內容有哪些呢? 

(一)「少年調查官」的工作:為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及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 
 
(二)也因此,少年犯最先開始進入少年法庭時,會有「少年調查官」先連絡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瞭解事發狀況、案情、少年的就學狀況、身心狀況,甚至會做心理測驗等,前期分析狀況提供法官參考。 
 

五、貼心提問:請問「少年保護官」的工作內容有哪些呢? 

(一)少年犯經過少年法庭審理後,法官對少年做成裁定,後續少年要向「少年保護官」報到,並接受「少年保護官」的保護處分。 
(二)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辦理由少年法官裁定應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以及少年法院(庭)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六、貼心提問:現行少年法庭的審理與一般刑事庭有所區別,可以介紹少年法庭的運作嗎? 

(一)現行少年法庭採用「協商式審理」, 將法庭變成圓桌、平台式的,法官也不再是坐在高高的法台上。 
 
(二)法官及少年調查官就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背景及成因、觸法過程,先做必要的調查與了解後,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以討論、不拘形式,經由雙向互動、充分溝通後,形成共識的方式以尋求對於該少年最有效的輔導矯治方式,跟以往採單向、威權專斷方式並單純以法律觀點來思考的開庭方式,有很大的差別。 
 
(三)因為在開庭時已經由少年及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的參與和認同,所以法官只是將開庭討論協商研定的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並記明在筆錄裡。 
 

七、貼心提問:少年犯最關心的就是「前科」問題,請問少年經過審理而受懲戒等處置,會有前科嗎? 

(一)少年犯罪與成年犯罪最大不同在於前科塗銷之規定。 
 
(二)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或接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 年後,或保護處分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結案3 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法院依規定會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
 

八、貼心提問:最後有什麼要提醒聽眾嗎? 有人說:未滿十八歲少年犯罪,也不會怎樣,不會被判刑,這是真的嗎?這是錯誤觀念。 

(一)依《刑法》規定年滿14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如果少年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案件,如:殺人、強盜、販賣毒品等,經法院行使先議權後,須移送檢察官偵查。 
 
(二)也因此,少年所犯為「少年刑事案件」而非「少年保護事件」時,仍會加以刑事科處,並非犯法均不會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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