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搞懂法官評鑑制度

 
進行訴訟中,如果面對不公平或者態度不好的法官,請問可以有「評鑑制度」加以制衡嗎?今天就來討論一下「法官評鑑制度」。 
 

一、 貼心詢問:設置「法官評鑑」制度的目的在哪? 

(一)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法官,法官法設置評鑑機制,對於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品行未達法官倫理規範要求且情節重大的法官,依評鑑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二)但是,當事人如不服訴訟結果,針對「個案」爭執,則應該透過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抗告、再審、非常上訴程序救濟,法官評鑑制度並非訟爭個案的救濟手段,法官個案評鑑結果無法推翻法院判決結果。 
 

二、 貼心提問: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是什麼人所組合的呢?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委員是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一共13人所組成,目的在於從不同角度提供見解,容納多元聲音,其中除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是由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舉後經司法院院長遴聘外,其餘委員則由全體法官、全體檢察官及全體律師分別票選產生。
 

三、 貼心提問:誰可以對某個法官進行法官評鑑呢?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案件當事人(不含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可以在案件終結後,依法官法相關規定請求對承辦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四、貼心提問:可以聲請評價事由有哪些?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受評鑑法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法官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 
(四)違反法官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五、貼心提問:可以針對案例舉例說明嗎? 

(一)法官錯誤告訴當事人或使當事人誤認法律規定,導致撤回上訴,損害當事人訴訟利益。 
(二)法官當庭打電話給其他相關案件之承辦法官,並討論案情,有違審判獨立及司法公正。 
(三)法官濫用權限,不當查詢與案件無關之其他人個人資料,公器私用。 
(四)法官以配偶的名義與他人合夥,後有糾紛訴訟,又擔任該案件訴訟代理人。 
(五)法官利用權勢要求其所配屬之書記官或法官助理辦理私人事務。 
(六)法官開庭時以不當言語辱罵當事人。 
 

六、貼心提問:對於法官適用法律的見解有意見,可以聲請評鑑嗎? 

(一)法官評鑑委員會並非法院的上級審,承審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以其心證及法的確信進行審判。為了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不受任何干擾,法官適用法律的見解不得作為請求個案評鑑之事由。 
 
(二)對於裁判的結果不服,或對法官的採證或認事用法有疑義,應該依法提起上訴或抗告等方式救濟;或於符合聲請大法官釋憲的要件時,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如果對於法官適用法律的見解請求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的決議。 
 

七、貼心提問:如何提出聲請法官評鑑呢? 

(一)請求人應提出請求書書狀及繕本,記載姓名、地址及受評鑑法官姓名、具體事實等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寄送至法官評鑑委員會(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2段26號6樓)。 
 
(二)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並無一定格式,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業務綜覽」之「法官評鑑」專區,內有「書狀範例」可供下載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參考。評鑑請求書及繕本等書狀須提出紙本,勿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如有任何程序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來電詢問,法官評鑑委員會電話:02-2383-0619。 
 

八、貼心提問:最後有要提醒聽眾的呢? 

(一)民眾對於「法官評鑑制度」非常陌生,如果真的有需要,但又不知道如何進行,可以至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依法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二)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如果覺得不熟悉法律程序或不會撰擬書狀,也可以向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提出陳請,如果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認為該法官涉有違失,可由其等整理及補強事證後,直接由該律師公會的名義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評鑑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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