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付「恐怖情人」有辦法

今晚在 #警察廣播電台 #MusicRunway #法現好厝邊 中提到,古代人對於感情無法繼續,而有「情人的眼淚」等浪漫情節,相較於現代人無法維繫感請,常有「無法在一起,我就毀掉你」的恐怖社會新聞。今天就由 #徐惠珍律師 和大家聊聊「如果碰到恐怖情人」該怎樣自保與相關法律常識:

 

一、實務上有那些常見的恐怖情人案例呢?

(一)肢體暴力型恐怖情人:動不動就拳腳相向,甚至於未經同意,就闖到對方家中要談判,或者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

(二)語言暴力型恐怖情人:以各種方式辱罵對方損人自尊、三字經,或是以言論,例如:「XXX 是賤貨(爛貨)、背著我偷人」、「XXX 是爛人」、「XXX 下流」等內容,損人名譽。

(三)揭人隱私型恐怖情人:隨意散布前情人裸照、性愛錄影畫面,上傳網站或張貼於前情人住家附近,藉此要脅對方。

 

二、遇到恐怖情人,第一時間該怎樣自救?

(一)可以撥打 113 專線,通報家暴防治中心。

(二)有立即的身體生命危險,直接撥打 110 專線進行報案。

(三)對於恐怖情人也可以通報家庭暴力外,也可以上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連結點:https://ecare.mohw.gov.tw/ 進行通報。

 

三、如果恐怖情人只是「男女朋友」,不是「夫妻」,也可以通報家暴防治中心嗎?

(一)可以的。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家庭成員」,包括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亦即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男男、女女),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四、面對恐怖情人,有哪些刑責可以制裁他們呢?

(一)肢體暴力型恐怖情人:

動手傷人,就有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或者衝入對方家中談判,就有無故侵入住居罪(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的嫌疑。有些恐怖情人更過分,甚至違反對方意願,強迫對方與自己從事行為,這又涉及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妨害性自主)。

(二)語言暴力型恐怖情人:

1、 恐怖情人如果是透過「私底下的通話、訊息」為謾罵、汙辱行為,這些還不足以達到犯罪程度。但是,如果恐怖情人的私底下通話、訊息,帶有恐嚇意味,例如:「我一定會要你死得很難看」、「我在看見你和他走在一起,我一定會打爆你的頭」,這些訊息已經傳達對於對方「惡害的通知」,如果造成對方「心生恐懼」,這種行為就涉及「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2、 恐怖情人如果是透過「公開可見聞的網站」進行謾罵、汙辱型為,例如「大罵三字經」、「寫在臉書上辱罵人下流」等,這些都是「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換一種方式,如果恐怖情人在公開訊息或群組中,PO出「XXX詐騙我的錢」、「XXX偷走我的錢」、「XXX以前是酒店小姐」,這種訊息雖不帶髒字、不帶三字經,但是卻足以毀損一個人的名譽、信用。這樣的行為涉及「誹謗罪」,而切因為是透過文字來表達,還是一種「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三)揭人隱私型的恐怖情人:

恐怖情人不滿分手,把兩人恩愛的影片或偷拍私密處的影片、照片散布給第三人觀看,涉犯「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1條),加以散布或公然陳列他人猥褻影像罪,另外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更進一步,恐怖情人是威脅將公布上述的猥褻物品,要求對方給錢、或者復合,這些都是恐嚇行為(刑法第305條)。

(四)除此之外,恐怖情人不滿分手,為討回交往期間之餽贈禮物,因此透過司法警察機關,誣指「侵占」、「竊盜」等不實犯行,這種「無中生有」的指控,或者恐怖情人虛造事實加以指摘,這時恐怖情人就會觸犯「誣告罪」(刑法第169條)。

 

五、如果恐怖情人去公廟下詛咒,開壇詛咒我,要我不得好死,這樣的行為,恐怖情人算不算是「恐嚇罪」?

恐嚇的內容,必須是恐怖情人有「支配可能性」,這種開壇作法、下詛咒,到底有沒有效果,顯然不是恐怖情人可以決定的,所以沒有支配可能性,不會構成恐嚇罪。

 

六、貼心提問:被害人除提起刑事告訴外,還能請求恐怖情人為民事賠償嗎?

(一)恐怖情人的諸多威脅行為、散布毀損名譽的行為,被害人都可以在刑事案件起訴後,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向恐怖情人主張民事侵權行為。

(二)特別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有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此對於自己的損害,一定要透過明確的「證據」提供給法院看,如果損害與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法院自然會核准被害人的請求。

(三)另外,關於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建議被害人在事情發生後,可以透過療院所的治療,請醫療院所提供診斷證明來證明自己確實受有損害,由法院按照實際狀況酌情給予被害人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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