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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搞懂未成年人戀情的法律責任

現代小朋友早熟,常常可以看到國中生就在談戀愛的,今天想介紹一下,小朋友談戀愛要維持適當距離,如果超過友誼防線,就要擔心法律責任喔。
一、 貼心提問:刑法上所稱「妨害性自主」是甚麼意思呢?
(一)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妨害性自主(俗稱強姦罪),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此一條文所稱的「違反意願」,簡單的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對方意願而與之發生性行為,就是「違反意願」,例如徒手捆棒被害人或者以強暴手段使對方就範發生性行為,這些都是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 貼心提問:針對上面的「妨害性自主」,如果是針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刑責有加重嗎?
(一)《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特別保護青少年及幼童的性自主法益,所以如果是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加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而發生性行為,刑責要加重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即便未滿14歲的人是「同意」發生性行為,即使在兩情相悅狀況下,任何人與未滿14歲男女發生性行為,依據《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都要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貼心提問:如果兩個未滿14歲的國中生,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會有法律責任嗎?
(一) 有的。
(二) 剛剛有介紹:任何人與未滿14歲男女發生性行為,依據《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都要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兩個未滿14歲國中生互相發生性行為,都要各自面臨相當刑責。
四、貼心提問:如果兩個已滿14歲而未滿16歲的國高中生,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會有法律責任嗎?
(一) 有的。
(二) 任何人與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國高中生發生性行為,依據《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要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兩個已滿14歲未滿16歲國高中生互相發生性行為,都要各自面臨相當刑責。
五、 貼心提問:上面兩個情形,無論「未滿14歲的國中生」或者「滿14歲未滿16歲」而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法律有減輕責任嗎?
(一) 有的。
(二) 依據《刑法》第227-1條,如果是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犯罪「也就是跟未滿14歲」或者「滿14歲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如果沒有違反對方意願,而是兩情相悅狀況發生,都可以依據規定請求「減輕」或者「免除其刑」,這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六、 貼心提問:關於未滿18歲的人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這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犯罪呢?
(一) 依據《刑法》第229-1條推定,如果未滿18歲的人與未滿16歲的人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這種犯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一定要對方的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才會受理。
(二) 實務上常常會發生兩個小情侶發生性關係,被害者不想提告,但是他們的父母還是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七、 貼心提問:從上面來看,兩個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都會有刑責,請問除刑責以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還可以求償甚麼呢?
(一) 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父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向加害人求償金錢賠償。另外,《民法》第187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而侵害被害人權利時,父母身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187條之規定,需與未成年人共同負擔賠償被害人之責任。」,所以加害人要賠償,他的父母更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除此外,對於被害人貞操權遭受侵害,被害人父母還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八、貼心提問:最後有甚麼要提醒聽眾的呢?
(一)兩個未成年人無論有多相愛,交往還是止於友誼關係,否則最後發展為訴訟糾紛,再美的戀情也會被毀掉的。
(二)另外,任何遭到強制性侵的被害人,都要記得受害後記得冷靜的保存證據,如臉書、email、line等通訊軟體往來紀錄及內容、並於受害後盡速至醫院驗傷,留存驗傷單。反之,如果是兩情相悅的狀況,同樣要提出相關通訊軟體往來紀錄,藉此證明自己沒有侵犯他人。
(三)對於加害人而言,只要遭到性侵指控,由於是較重的刑責,建議儘速找到自己相信的律師,留下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清白,如果可是是用「兩小無猜」條款,記得一定要留下交往或約會紀錄,爭取適用減輕或免刑機會;或者有可能取得對方的原諒,也可以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和解(多為金錢賠償)並道歉,以取得緩刑或減輕刑度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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