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寫遺囑真的不能打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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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只要遺囑內容是自己決定、自己用電腦打字,列印後再親自簽名,就應該具有法律效力。甚至有人會找兩、三位親友在旁邊簽名,以為這樣更有保障。但答案其實是:遺囑不是一律不能打字,關鍵在於採用哪一種法定遺囑方式。
我國《民法》第1189條規定五種遺囑,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每一種方式都有不同要件,而且法院實務對遺囑形式通常採取嚴格認定。因為遺囑發生效力時,立遺囑人已經過世,無法再向本人確認,因此法律才要求以特定程序證明遺囑確實出於本人真意。
如果選擇「自書遺囑」,就真的不能用電腦打字。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增刪或塗改,還要註明修改的位置及字數,並另外簽名。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裁定指出,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目的之一就是將來發生爭議時,可以透過筆跡鑑定確認是否為本人所寫。因此,即使遺囑是本人親自打字、親自列印,最後也親自簽名,仍然不符合「自書全文」的法定要件,原則上不能成立有效的自書遺囑。
只有日期或簽名手寫也不夠。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民事判決也認為,自書遺囑沒有記明年、月、日,不能以公證人事後註記的認證日期代替。這說明法院不只審查遺囑內容是不是本人真意,也會嚴格檢查法定形式是否完整。
但是,這不代表所有遺囑都禁止打字。
例如「代筆遺囑」,法律要求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宣讀及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記明日期及代筆人姓名,最後由遺囑人與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民事判決認為,代筆遺囑所稱的「筆記」,重點是由代筆見證人把遺囑人的意思轉化成文字,法律並未限定一定要用手寫。因此,由代筆見證人起草後以電腦打字製作,原則上可以符合規定。法務部函釋也認為,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中的「筆記」,可以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不過,不能因此誤以為「準備一份打字遺囑,再找三個人簽名」就是代筆遺囑。代筆遺囑仍然必須有遺囑人口述、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及遺囑人確認等完整過程。只是事後在文件上補簽名,仍可能因程序不符而無效。
密封遺囑的內容也可以不是本人手寫,但必須經過密封、封縫簽名、向公證人提出,以及兩名以上見證人參與等法定程序。至於口授遺囑,只能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其他方式時採用,不能當成一般便利的替代方法。
因此,寫遺囑真正的重點,不是「能不能打字」,而是「選擇哪一種遺囑,以及有沒有完整遵守該種遺囑的法定程序」。
如果選擇自書遺囑,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全文親筆書寫,完整記載年月日並簽名,修改處也依法註明並另行簽名。如果因年齡、疾病或手部不便無法長時間書寫,或遺產包含多筆不動產、公司股權及複雜的分配條件,則建議採用公證遺囑,或在律師協助下製作代筆遺囑。
一份遺囑內容寫得再清楚,如果形式不合法,仍可能整份無效。立遺囑的目的,是讓家人依照自己的心願處理遺產,而不是留下另一場官司。因此,遺囑可以打字,但絕不能只靠打字、列印及簽名,就認為萬無一失。
選對方式、遵守程序,才是真正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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