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假扣押是假的扣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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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第一次聽到「假扣押」三個字,會以為這是不是一種假裝扣押、嚇唬對方的法律手段。其實完全不是。法律上的「假」,不是虛假,而是「暫時」的意思。因此,假扣押可以理解為:在法院還沒有作成終局判決以前,先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避免將來即使債權人打贏官司,卻因對方早已脫產而拿不到錢。
舉例來說,甲借給乙五百萬元,約定期限到了,乙卻拒不還款。甲準備提起訴訟,但發現乙正在出售房屋、轉走存款,甚至揚言:「就算你告贏,也拿不到一毛錢。」如果甲只能等到一、二年後判決確定,乙的財產可能早已消失。這時,甲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請求在五百萬元範圍內,先查封乙的房屋、車輛、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
不過,假扣押並不是債權人說一句「我怕他脫產」,法院就會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債權人的請求必須是金錢請求,或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請求;第二,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非常難以執行的風險;第三,債權人要提出借據、契約、匯款紀錄、對話內容,以及債務人出售財產、逃匿或異常移轉資產等資料,使法院相信債權及保全必要性大致存在。也就是說,債權人雖不必在此階段證明到百分之百,但不能毫無證據,只靠猜測或情緒。
法院准許假扣押時,通常會命債權人先提供擔保。擔保的作用,是在假扣押日後被認定不當、造成債務人損害時,作為賠償的保障。債權人繳納擔保金後,還要另外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處才會實際查封財產。因此,「取得假扣押裁定」和「完成假扣押執行」是兩個不同階段。
也要特別提醒,假扣押裁定不等於債權人已經勝訴,更不代表法院已經確定債務存在。它只是為了保全將來的執行,先維持財產現狀。被假扣押的人仍可依法抗告,也可能提供反擔保,請求撤銷或免除假扣押的執行;還可以聲請法院命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如果債權人逾期不起訴,債務人可以進一步請求撤銷假扣押。
假扣押是一把雙面刃。對真正面臨脫產風險的債權人,它是避免「贏了判決、輸了現實」的重要工具;但對債務人而言,房屋遭查封、帳戶遭凍結,可能影響生活、信用與企業營運。因此,法律一方面要求債權人提出證據並提供擔保,另一方面也給債務人抗告、反擔保、限期起訴及損害賠償等救濟。若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等法定原因被撤銷,債權人可能須對債務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最後,用一句話總結:假扣押不是假的扣押,而是「暫時的財產保全」。它不是用來報復或逼迫對方談判,也不是提前宣告誰輸誰贏;它真正的目的,是在法院判決確定以前,避免財產被移轉、隱匿或消失,使將來的勝訴判決不只是一張紙,而能真正實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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