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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律師 | 台北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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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一、當民事判決勝訴確定後,如果判決主文是要對方給付自己多少錢,或是交還房屋等,而對方拒絕履行,即便拿到勝訴判決也求償無門,這樣狀況就必須求助法院執行處進行強制對方履行。
    二、必須具備的文件:
    (一)聲請狀。
    (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證明文件」。
                 所謂的執行名義,例如「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這些文件都必須是正本,最基本要向法院提供的文件。
    三、應向何法院聲請執行?
    (一) 可以先依據上面的執行名義,先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所得資料,包括動產、不動產。
    (二) 如果有不動產,比如說債務人名下台北大安區的房產,這時候可以向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其他動產部分,比如說存款、股票等,也可以查報存款銀行總公司、股票發行公司所在地,一起聲請強制執行,如果管轄法院在其他法院,原來受理法院也會囑託其他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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