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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狀況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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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其一方對家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被害人均可採證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
(二)105年2月4日起,恐怖情人暴力事件(即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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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甚麼是竊聽、竊錄罪呢?
什麼是「勞動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有何不同?
最後有甚麼要提醒聽眾呢?
何謂「謊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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