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還有甚麼要特別提醒聽眾的嗎?
(一)對於遺棄罪學理有一個簡單的區別方法,例如針對「無義務的遺棄 罪」,行為人必須有「積極的移置」行為,例如把無自救力的人移 到人煙稀少的路邊,這樣就有可能成立遺棄罪;而對於「有義務的 遺棄罪」,行為人即使是「消極的不理會」,更甚者有「積極的遺置」 行為,行為人就有可能會成立遺棄罪。
(二)關心一下旁人與家人狀況,如果有狀況,即使自己沒有能力救助, 那麼打一通求救電話尋求別人幫助,這些都能讓自己更好,也能讓 社會更加美好的。
法院裁定子女探視方式之後,其中一方就是刁難不履行,如何是好?
刑法第 185-4 條曾經修正過,可以介紹修正的經過與大法官會議第 777 號解釋嗎?
請問自己與父母長期處不好,父母年邁臥病在床,把他們 丟在家中不管他們,算是遺棄嗎?
最後有甚麼需要提醒聽眾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