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什麼案件,被告雖然沒有委任律師,法院仍會委派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被告辯護呢?
-
商品資訊
涉及刑事訴訟案件,難免會焦慮,今天來談談刑事被告有甚麼法律程序可以協助被 告,讓被告順利的完成訴訟程序。(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31 條之 1 指定辯護人的規定,被告所涉之 案件,如果是屬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 件,或被告本身因為身心障礙,致無法完全陳述案情,或具原住民身分經依 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或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向法院請指定時, 法院應該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二) 另外,雖然是其他審判的案件,如果法官認為案件有必要,也可以主動來指 定辯護。(三) 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如果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辯 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並且經被告主 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如果被告所選任的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 為避免延宕羈押審查程序的進行,審判長亦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 辯護。 -
商品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