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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簡單介紹什麼是「競業禁止沒有超過合理的範圍」?
即使雇主有上述的營業秘密需要受到保護,而且員工也接觸到上述的資訊, 雙方也簽署過「競業禁止條款」,現在很明顯的就是員工必須受到競業禁止條款 的拘束。但是,我們還是要注意到:競業禁止有沒有超過合理的範圍?參考《勞 動基準法》以及實務見解,通常會針對以下做一些限縮:(一)時間:競業禁止約定以 2 年為限,如果雙方約定超過兩年,限縮為 2 年。(二)區域:考量勞工原來服務的區域,例如原來在台北的房仲業,後來跳槽到 高雄其他房仲業,在區域上就超出原有的地緣關係,這樣會被認定區域限 制過大,而被認定約定無效。又如果只是我們上面的烤肉店,則沒有所謂 的區域限制。(三)職業活動範圍:競業禁止只能限制員工離職後,不能從事與原職務有關或 因職務可得之營業秘密有關之工作,但不能擴大認為員工不能在類似公司 擔任其他職務。例如我們剛剛所說的烤肉店,即使是接觸到雇主「獨家配方」的員工,如 果他要到其他烤肉店擔任「清潔人員」、「結帳人員」,競業禁止當然不能 拘束。但是有可能,這個勞工跳槽到其他烤肉店後,成為公司「合夥人」、 「經理人」等,也可能會提供原雇主營業秘密而給新公司,這點要看原來 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沒有預先拘束,如果有,員工當然還是要受到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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