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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嗎?
公司員工離職,老闆最怕的就是:員工帶著公司的機密跳槽到其他類似公司,造 成自己曾經的員工對打老東家的狀況,今天就來談一談,員工可以帶槍投靠其他 公司嗎?老闆有沒有甚麼防治措施呢?員工有什麼方式保護自己嗎?(一)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簡單的說,就是勞資雙方簽訂一紙契約,約定勞工 在離職以後,不能從事與原公司相似的工作,或者甚至不得在相同產業任職。(二)我國《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明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 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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