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刑法中侵占罪有什麼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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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侵占罪(刑法第 335 條) 也就是沒有特殊身分或關係的人,涉犯侵占罪,將持有他人之 物轉換為占為己有之行為。
(二)公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卻占為己有。舉例來說:小明是公務人員,持有職務上保管的電腦,卻將公務用的電腦占為己有。
(三)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 對於業務而持有物品,卻占為己有。舉例來說:多美在某公司擔任總務職位,專門在保管公司相關雜物具及零用金,但是多美在離職時,卻將自己在職務上保管的相關零用金,占為己 有。
(四)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 337 條) 對於他人的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拾得人卻將遺失物、漂流物占為己有。舉例來說:多拉A 夢搭乘計程車時,不慎將錢包放在車上,司機拾獲錢包後,就將錢包占為己有,司機就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五)親屬間侵占(刑法第 338 條) 成立侵占罪但是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有親屬關係,如果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另外,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其他 5 親等內血親、3親等內姻親之間,因為具備特定親屬關係還犯侵占罪者,必須告訴乃論。
發佈: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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