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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家人或朋友因為緊急信件,為了通知收信人有甚麼狀況,請問這樣也會觸法嗎?
(一) 妨害書信秘密罪有一個要件,就是「無故」拆閱,也就是沒有正當理由,違反本人意思的去拆閱信函文件,才會犯罪。而所謂的正當理由,必須要綜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跟客觀事實來判斷,在習慣或道德上許可的話,就不算是「無故」。
(二) 比如說遊子多年未歸,但是竟然有「繳款單」寄到戶籍地,爸爸為通知兒子才拆開信件,這樣是有正當理由的;而且實務上法官也認為:遊子已經不住在戶籍地,卻不變更通訊地址,有「繳款單被拆閱也沒關係」的意思,因此判決父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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