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小學堂 > 【繼承問題】我也能預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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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搞懂繼承權益(警廣)
常常有人對繼承的順位或者如何繼承感覺困惑,今天就來介紹繼承時常見的問題。
一、貼心提問: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呢?
繼承的開始時點,依照《民法》第1147條第1項規定,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點。也因此,不用做任何形式的宣示或登記,繼承當然開始。
二、貼心提問:誰有繼承權?誰是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第2項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除配偶可以繼承以外,其他的法定繼承人可以與配偶一起繼承遺產。所謂「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等。如果有子女也有孫子女,則以親等最近的子女來繼承。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三、貼心提問:各繼承人可以繼承多少?
(一)這涉及「應繼分」的介紹,所謂應繼分就是各繼承人對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的比例。
(二)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時,依據《民法》第 1144 條規定的繼承比例,分別為:
1、配偶與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或孫子女)共同繼承時,各繼承的應繼分是平均分配。比如說:甲死亡,甲有配偶及三名子女,那麼四個繼承人各自繼承1/4。
2、配偶與第二順位「父母」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份是1/2。比方說,甲有配偶但是沒有子女,甲死亡時,甲父母還在,這時候甲的配偶繼承1/4,甲的父母各自繼承1/4。
3.配偶與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也是繼承1/2,其餘1/2由各兄弟姊妹平均繼承。
4.配偶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人,配偶繼承2/3,其餘由1/3祖父母共同繼承。
(三)如果被繼承人甲沒有配偶呢?則依《民法》第1141條,由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
(四)如果被繼承人甲有配偶,沒有其他順位繼承人呢,則依《民法》第1144條第4項規定,由配偶繼承全部。
四、貼心提問:請問胎兒有繼承權嗎?
《民法》第1138條所列的法定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喪失繼承權事由,才有繼承資格。也因此,胎兒還沒出生也沒有權利能力,但是依《民法》第7條規定,如果是為胎兒的利益(比方說可以繼承100萬元而沒有負債),這時候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就會具備繼承資格。
五、貼心提問:繼承權會喪失嗎?
《民法》第1145條有法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簡單說明如下: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比如說:兒子想趕快有繼承權,故意把父親殺死,這時候兒子一定會喪失繼承權。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比方說:兒子拿刀脅迫父親訂下遺囑,要父親將遺產全數交由兒子繼承,這時候兒子一定會喪失繼承權。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比方說:兒子欺騙父親訂下遺囑,要父親將遺產全數交由兒子繼承,這時候兒子一定會喪失繼承權。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比如
說:兒子偽造父親遺囑,書寫父親將遺產全數交由兒子繼承,這時候兒子一定會喪失繼承權。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比如說:兒子辱罵父親豬狗不如,氣得父親表示這個兒子以後沒有繼承權,此時這個兒子的繼承權也會喪失。
其中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也就是原諒),其繼承權不喪失。
六、貼心提問:可以用遺囑來指定繼承的比例嗎?
(一)可以的。遺囑人可以透過預立遺囑方式,自由處分自己的遺產,只要在不侵害其他被繼承人的「特留分」時,就可以用遺囑來指定繼承的比例。
(二)所謂的「特留分」,也就是前面說明「應繼分」的1/2,這些部份要保留給順位繼承人,比如說,甲沒有配偶但有兩個孩子,現在要把所有財產留給大兒子,這時候小兒子還是有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1/2的一半)1/4。假設大兒子依照遺囑內容繼承父親全部財產,小兒子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讓大哥返還1/4遺產給自己繼承。
七、貼心提問:不孝順,可以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嗎?
依據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則,其中清楚說明:「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不孝順」如果讓被繼承人精神上感到痛苦,比如說女兒或兒子對自己大小聲、反鎖門、摔鍋摔碗,這時候父親或母親可以透過遺囑方式,剝奪其子女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