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小學堂 > 【其他】要注意的法律常識
文章分類Article
擬制認領
日前報載75歲「歌仔戲國寶」#楊麗花 的骨科名醫尪洪文棟前年病逝,外傳他留下上看60億元的家產。而男子徐國璋在其生前出面自稱為「洪文棟之子」,還提起確認 #親子關係 訴訟,洪雖拒驗DNA,但一、二審均判親子關係存在。前年洪文棟過世後,楊麗花 #繼承訴訟 再上訴,2020年8月1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徐國璋確為洪文棟私生子。今天就由 #徐惠珍律師 來介紹為什麼法院會判決「親子關係存在」呢?
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要求認祖歸宗,可以透過認領程序進行,如果生父不願意認領,則可以向法院透過訴訟程序請求認領,一定會先送鑑定確認血緣關係,假如父親拒絕血緣鑑定,難道就不能請求認領了嗎?
其實不然喔,如果生父拒絕驗定血緣,但是非婚生子女能夠證明「曾經受生父撫育」,這個法律效果「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法院是會准許認領的。
重點來了!什麼是「撫育」呢?比如說曾經給付生活費用、扶養費、教育費,見面都叫爸爸,或者彼此信件(生父親筆信件)、LINE對話、簡訊、錄音(影),都看出彼此互動親密,稱呼生父為爸爸,彼此互親密,都可以成為撫育的事實,而可視為認領。
比如說楊麗花之夫洪文棟的案例,非婚生子女徐國璋認定洪文棟為其生父,母親徐英妹1956年與洪交往,1962年5月17日生下徐國璋,因洪當時已有婚姻,故徐英妹獨力撫養徐國璋長大,直到徐國璋10歲才告訴兒子洪為其生父,並帶洪與他相認。後來每次會面時,徐都稱呼洪為「爸爸」,洪也從未否認。後來徐國璋跟著母親赴美,直到18歲才返台。
徐國璋表示,洪文棟曾分別於2004年3月、2008年2月匯款總計9萬美元(約合台幣270萬)支付其學費及心臟手術等費用。儘管洪不接受親子鑑定,但法院認為洪文棟有相當身分地位,若徐國璋非其親生骨肉,怎會任由他稱呼自己「爸爸」,長期無償提供金錢。
至於撫育時間的長短,與認領效力無關,所以把生父撫育的證據留下來,用來證明生父確實有撫育事實,這是至為關鍵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