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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子女探視方式之後,其中一方就是刁難不履行,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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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第195條規定,會面交往事件屬於可強制執行事項。
法院通常會依個案採取二種方式:
(一)間接強制(實務最常見)
命相對人依和解筆錄或裁定履行。
不履行者,可裁定處以怠金。
持續拒絕履行,可連續處罰。
(二)直接強制 若仍拒絕履行,法院可:
指派執行人員
必要時通知警察
社工陪同
至約定交付地點或住處協助完成交付
法院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最適合的執行方式,而非一味使用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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