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法院裁定子女探視方式之後,其中一方就是刁難不履行,如何是好?

法院裁定子女探視方式之後,其中一方就是刁難不履行,如何是好?

  • 法院裁定子女探視方式之後,其中一方就是刁難不履行,如何是好?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第195條規定,會面交往事件屬於可強制執行事項。
    法院通常會依個案採取二種方式:
    (一)間接強制(實務最常見)
    命相對人依和解筆錄或裁定履行。
    不履行者,可裁定處以怠金。
    持續拒絕履行,可連續處罰。
    (二)直接強制 若仍拒絕履行,法院可:
    指派執行人員
    必要時通知警察
    社工陪同
    至約定交付地點或住處協助完成交付
    法院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最適合的執行方式,而非一味使用強制力。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手機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TOP